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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雪萍与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萍,曹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00341号原告陈雪萍。委托代理人方慧农。被告曹明。原告陈雪萍诉被告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雪萍以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元,由原告陈雪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