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雪萍与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萍,曹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00341号原告陈雪萍。委托代理人方慧农。被告曹明。原告陈雪萍诉被告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雪萍以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元,由原告陈雪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