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旭与马淸飞、张孝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旭,马清飞,张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923号申请执行人马旭,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清飞,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孝林,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马旭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清飞、张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7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清飞、张孝林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马清飞、张孝林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