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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宫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3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61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宫某,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宫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宫某系生意伙伴关系。宫某购买我的煤泥,并于2012年8月15日及2014年10月18日给我出具欠条两张,共计欠款数额为52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宫某至今未还,为���护我的合法权利,特起诉到法院,要求宫某偿还欠款52000元及利息。被告宫某辩称:我是从李某那里购买过煤泥,2012年8月15日及2014年10月18日出具的两份欠条,合计52000元,是我本人出具的,因为当时李某供给我的煤泥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他要承担一部分质量责任,而且2015年2月份李某还向我索要过这两份欠款,因为我们就煤泥质量问题没有协商好,所以欠款未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生意伙伴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煤泥,并于2012年8月15日及2014年10月18日出具欠条两份,合计欠款52000元,后2015年2月份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要求偿还欠款52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张欠条及原、被告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宫某欠原告李某货款5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偿还。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宫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约定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货款人民币5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货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畅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