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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国胜与张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胜,张国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张国胜,男,1957年10月25日生。原告张国军,男,1968年11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张国胜与张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国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国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国胜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