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孟令波诉新疆六孚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波,新疆六孚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547号原告孟令波,男,47岁。被告新疆六孚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伟挺。委托代理人左璐,该公司人事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波与被告新疆六孚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令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送达费108.8元,合计1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令波负担。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文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