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润发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与谭耀华、中山市润丰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润发纺织材料有限公司,谭耀华,中山市润丰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中山市润发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金鲤工业区(蟠龙村爱国十二社),组织机构代码79122866-8。法定代表人:黄钦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国,系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耀华,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郭训富,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润丰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996156-8。法定代表人:麦润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润发纺织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耀华、中山市润丰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润发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润发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1元,减半收取为1031元(原告已预交1031元),由原告中山市润发纺织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