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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李某,粮农。被告韦某,粮农,现在江苏省溧阳市竹箦煤矿机械厂16监区服刑。原告李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9日受理后,原告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回来办理,以撤诉后择期前往被告服刑地法院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因个人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