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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郭久春与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久春,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430-2号申请执行人郭久春,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高明,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郭久春申请执行高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存款XXXX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XXXXXXXXXXXXXXXXXX#。二、将被执行人高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