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承伟、刘家库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伟,刘家库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承伟,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刘家库,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承伟、刘家库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6日以合检公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香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承伟、刘家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承伟、刘家库在合浦县石康镇红碑城村委会红碑城村新塘岭一公路处,持棍将拦阻交通的庞某打伤。经鉴定,庞某损伤达到轻伤一级。2014年12月31日两被告人自动到合浦县公安局投案。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庞某,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承伟、刘家库��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承伟、刘家库的供述,被害人庞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韩某、黄某、卢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收据、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承伟、刘家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承伟、刘家库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承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家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兴桃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人民陪审员 罗兰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润生附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