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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周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利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周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川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周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川支行的存款22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向仁才审判员  段艳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