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周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利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周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川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周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川支行的存款22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向仁才审判员 段艳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