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双刑初字第0016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伟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朝阳市双塔区宏顺旅店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朝阳市双塔区宏顺旅店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物证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白 兰人民陪审员 XX才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