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与李晓宁、文晓琴、汤勇、朱君、李涛、何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李晓宁,文晓琴,汤勇,朱君,李涛,何晓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刘瑛,行长。被告李晓宁。被告文晓琴。被告汤勇。被告朱君。被告李涛。被告何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与被告李晓宁、文晓琴、汤勇、朱君、李涛、何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康开桂人民陪审员  易静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