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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伟申请执行徐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伟,徐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伟,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徐某喜,男,196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鲁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某喜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