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江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赵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秀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25、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昝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