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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吉兰与邓庆财、姜元芝、殷密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吉兰,邓庆财,姜元芝,殷密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067-1号申请执行人周吉兰,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邓庆财,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姜元芝,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殷密书,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吉兰申请执行邓庆财、姜元芝、殷密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邓庆财、姜元芝、殷密书支付申请人周吉兰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吉兰与被执行人邓庆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周吉兰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正文)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