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李某,****年*月**日出生。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三个子女已成人。双方结婚之后感情不合,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千方百计折磨原告,原告始终生活在痛苦之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无法忍受下去,为解除痛苦,特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李甲、李乙、李丙,现均已自立。被告李某称原告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现在青岛第*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的子女李甲、李乙、李丙均认可被告李某的陈述,并提交原告病历一份,称母亲起诉父亲离婚是患有妄想症,老觉得别人要害她,光���父亲给她下毒都有好几年了,其实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父亲对母亲很好。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和原被告的子女均称原告李某患有××,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如原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由她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因此,解决本案原被告离婚纠纷前,应经特别程序解决原告李某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问题。在未确定原告李某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