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X,男,彝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胡XX独自一人到翔安区马巷镇XX村38号607室,趁该房间未上锁及被害人孙XX熟睡之机,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孙XX放在床边正在充电的一部“OPPO”牌6007T型白色直板触摸屏手机。经价格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652元。2014年1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胡XX为实施盗窃,持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铁钳一把独自一人到翔安区马巷镇XX村下厝尾里XX号,采用撬锁的方式先后进入该幢出租房的二楼206室、207室及三楼302室、305室实施盗窃,均未能盗得财物。之后,被告人胡XX继续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该幢出租房三楼的308室实施盗窃,并盗走租住在该室的被害人陈XX的一台“BenQ”牌GH600型数码相机。被告人胡XX携带赃物欲离开该幢出租房时,被该出租房的房东陈XX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场向被告人胡XX缴获赃物“OPPO”牌6007T型白色直板触摸屏手机、“BenQ”牌GH600型数码相机及作案工具铁钳一把。经价格鉴定,被盗的“BenQ”牌GH600型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459元。被告人胡XX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被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胡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XX、孙XX、邱XX、穆XX的陈述,证人陈XX、范XX、陈XX、吴XX、张XX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缴获的作案工具镊子、赃物手机、数码相机等物,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窃得财物价值共计211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实施本案部分入户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盗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赃物被缴获并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钳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良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灿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