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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付文珍与张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珍,张春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64-1号原告付文珍,女,1972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春娜,女,1974年1月4日生,汉族。原告付文珍诉被告张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文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春娜所有的房产两套予以查封,并以王延飞所有的轿车一辆和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南侧龙祥苑小区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文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春娜所有的房产两套予以查封(限额1700000元,限制处分权,期限两年);二、将王延飞所有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期限两年);三、将王延飞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南侧龙祥苑小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剑审 判 员  赵晚晴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