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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贺昊、薛明与魏喜燕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明,贺昊,魏喜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薛明,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陕西省甘泉县城内西台区278号。原告贺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宴宾路069号。被告魏喜燕,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住陕西省甘泉县城内美水大厦旁。本院在审理贺昊、薛明与魏喜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昊、薛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贺昊、薛明与魏喜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贺昊、薛明撤回对被告魏喜燕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承担。审判员  李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