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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9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段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6月26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2004年10月16日生女儿取名段甲某,2007年1月6日生儿子取名段乙某。由于夫妻双方年龄相差较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近几年,原告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一直边打工,边照顾两个孩子。今年5月份被告因原告在闲暇之余上网,无端猜疑指责原告,后被告每天无端找茬与原告吵闹,原告无奈于今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生活费400元,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段某某辩称,该有错会尽量改正。今后生活中也会尽量和原告沟通,为了孩子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于2003年农历十月十六日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农历三月十一日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6月26日补领结婚证。原告于2004年10月16日婚生一女,取名段甲某,2007年1月6日婚生一子,取名段乙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中,双方不免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双方吵闹后原告离开家中。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400元,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被告段某某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应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共同生活已十年有余,且已生有共同的子女,应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本应珍惜家庭,互谅互让,对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应理智解决,而不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便草率提出离婚。现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今后生活中,只要被告对原告多些关心、呵护,双方都为家庭、对方、孩子考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定能破镜重圆,重归于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启荣人民陪审员  张培元人民陪审员  高雅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亢建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