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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源法恢执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支行与柴金福、江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支行,柴金福,江霞,刘庆祥,杨顺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源法恢执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支行。被执行人柴金福,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东升村。被执行人江霞,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东升村村民。被执行人刘庆祥,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兽医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顺承,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兽医站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柴金福、江霞、刘庆祥、杨成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0)源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郗新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