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法民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余小平与唐永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平,唐永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535号原告余小平,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德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永文,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余小平诉被告唐永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小平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小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余小平已预交175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余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