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象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贵松与徐继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松,徐继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张贵松。被告:徐继源。张贵松诉徐继源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贵松于2015年1月19日以欲与被告徐继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5月19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松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张贵松负担。审判员  黄泰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银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