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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694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现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葛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曹某某据不向报刊缴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