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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项武军与浙江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武军,浙江顺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583号原告:项武军。被告:浙江顺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学院北路9号八区。法定代表人:卢红斌。委托代理人:张明富,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大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武军与被告浙江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武军负担。审判员  应志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承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