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异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金秀芳、魏茂雪与李秉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秀芳,魏茂雪,李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异字第22号异议人金秀芳。申请执行人魏茂雪。被执行人李秉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茂雪与被执行人李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金秀芳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申请执行人魏茂雪与被执行人李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依法进行了调解,并出具了(2014)聊东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调解书。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体现,被执行人李秉刚于2013、2014年分六次向申请执行人魏茂雪借款共49万元,每次均出具了借款手续,并写明月息1.5%,具体借款日期分别为:2013年2月3日24万元、2013年3月1日5万元、2013年3月4日5万元、2013年4月12日3万元、2014年4月17日10万元、2014年5月25日2万元。审理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秉刚购买的念以怀名下龙山小区政府家属楼8号楼606室(房产证:聊房改权字第××号)房产一处(该房产现有权属争议,正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秉刚妻子金秀芳名下龙山南区二期高层1号楼2××1号房产(房产证01××83)房产一处进行了查封,并对金秀芳的银行存款账户(建设银行龙山分理处,账号:62×××38)60万元进行冻结。上述查封、冻结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11月3日向协助单位及被执行人李秉刚进行了送达。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魏茂雪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秉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5年4月21日,本院对审理中保全冻结被执行人李秉刚妻子金秀芳名下的银行存款28800元予以扣划,并对其银行存款账户20万元予以续封。2015年4月30日,异议人金秀芳以不是案件当事人、从没有收到过本院的查封法律文书、2013年8月12日本人已于被执行人李秉刚离婚、法院扣划的银行存款均系离婚后的个人工资收入、法院查封房产属其单独所有,法院查封无依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交了离婚证明及个人工资账户明细单。另查明,被执行人李秉刚现因涉嫌票据诈骗被依法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异议人金秀芳提出了2013年8月12日与被执行人李秉刚离婚,但本院在审理该案期间已查明的四笔借款计本金37万元的法律事实,均可体现发生在异议人金秀芳与被执行人李秉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该37万元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审理期间,对被执行人李秉刚和异议人金秀芳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已由被执行人李秉刚在未有任何异议的情形下签收,虽然异议人金秀芳对本院送达认为有瑕疵,但不足于影响对异议人金秀芳应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实质认定。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秉刚及异议人金秀芳的房产采取的查封措施均系限制性措施,而非处分性措施,况且,查封被执行人李秉刚的房产,因权属争议正在审理之中。因此,本案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未全部执行完毕之前,对异议人金秀芳所有的房产及银行存款账户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金秀芳所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金秀芳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伐审判员 聂 磊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