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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管鹏与王德泰、王鸣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王某甲,王某乙,樊某某,王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271-1号原告管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樊某某。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樊某某、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程志伟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人民陪审员  吴娅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封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