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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许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别名陈林,无业。2013年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4月19日因赌博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通市��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贩卖毒品一案,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通崇检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许某在本市崇川区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2.69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的一天下午18时许,吸毒人员张某与施某联系,欲找被告人许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张某在本市崇川区青年中路一品动漫城附近将500元人民币交给施某,由施某出面向被告人许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许某在本市崇川区青年中路一品动漫城��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施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施某即将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转交给张某。2、2015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武某通过周某在本市崇川区青年中路一品动漫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许某处购得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一袋。当日,武某将从被告人许某处购得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一袋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在该袋疑似毒品的可疑晶体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0.69克。3、2015年1月12日中午11时许,周某与被告人许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许某与周某在本市崇川区青年中路一品动漫城后门见面后,周某将人民币500元交给被告人许某,被告人许某收钱后离开,后由一年轻男子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周某。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1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许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武某、周某、施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笔录及手机短信截屏,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照片,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施某、张某手机的通话记录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许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由被告人许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的0.69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许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   彬审 判 员 张 培 贤人民陪审员 缪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