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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任某某、焦某某罚金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37-1号移送机关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焦某某关于任某某、焦某某罚金一案,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友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罚金430000.00元。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4月21日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任某某、焦某某家庭生活困难是低保户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430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树文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狄国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东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