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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二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晓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晓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晓峰。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刘继业,衡水仁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休闲广场胡同北侧联通大厦*楼**楼**楼。负责人:杨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晓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晓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晓峰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晓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圣云审 判 员  王江丰代理审判员  关信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