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名华与尹瑞珍、刘荣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刘名华。被告尹瑞珍。被告刘荣俊。原告刘名华与被告刘荣俊、尹瑞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名华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刘名华负担。审判长姚明波审判员薛荣生人民陪审判员陈军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黎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