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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焦安慧与李介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安慧,李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76-1号申请执行人焦安慧。被执行人李介辉。申请执行人焦安慧与被执行人李介辉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1264.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126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