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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崔某,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委托代理人李献军,性别:××,河北大发光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