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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79年1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单处罚金;于2010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6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12号其家中,先后两次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魏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12号其家中,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魏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