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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国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94号罪犯刘国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6日作出(2008)邯市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刘国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以(2013)邯市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不变。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69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刘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5)邯市检意第73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刘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至今没有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记功两次、表扬三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刘国强2014年度狱内消费金额20元。2015年1月19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二千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服刑人员证言、被提请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刘国强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刘国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不变(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达建华审 判 员  袁粟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