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军改与乌力杰巴图担保追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军改,乌力杰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59号申请执���人军改,男,1942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教师,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乌力杰巴图,男,1963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博湖县。军改与乌力杰巴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巴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军改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86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4日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超过本案的执行期限。现本院依法终结(2011)巴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18644元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巴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伊力哈木·赛依提���理审判员王辉助理审判员 顾 安 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建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