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博罗县龙华镇至一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博罗县龙华镇至一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397-2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胡劲松,局长。被执行人博罗县龙华镇至一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吴毅。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博罗县龙华镇至一五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4)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责令停止擅自增设的电镀车间和氧化车间的生产,2、处20万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承担本案执行费34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4)11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培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