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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华某某,女,汉族,文盲,住汝阳县,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汝阳县,市民。原告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华某某于2014年11月15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姬晨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