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华某某,女,汉族,文盲,住汝阳县,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汝阳县,市民。原告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华某某于2014年11月15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姬晨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