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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审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湘市人口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李强光、闾元军社会抚养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强光,闾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审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强光,男,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闾元军,女,汉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临湘市征决(2014)X1483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征收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执行人李强光、闾元军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6日在湖南省临湘市生育第叁个孩子,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其定性为无计划的违法生育。2014年10月27日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的规定作出对李强光、闾元军共同征收33516元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4年10月28日送达了临湘市征决(2014)X14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执行单位进行了征收催告。在法定期限内李强光、闾元军对该行政征收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按期履行交纳义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湘市征决(2014)X1483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湘市征决(2014)X1483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刚德审判员  郭桂林审判员  万曙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