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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张某甲,女,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树市。被告张某乙,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