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张某甲,女,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树市。被告张某乙,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