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平与魏佳季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平,魏佳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平,男,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魏佳季,男,湖南省冷水滩区。上诉人周平与被上诉人魏佳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冷民初字第1864-2号民事裁定,周平不服,以本案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冷水滩区,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零陵区,故冷水滩区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定金收条上可看出,魏佳季投资入股的是卡妍时尚生活馆南华店,此生活馆设在南华大酒店,而南华大酒店住所地在冷水滩区,故上诉人提出本案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冷水滩区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兰青审 判 员 吴 斌代理审判员 蒋胜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