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张良峰、闫丽美、张良玺、张循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张良峰,张良玺,张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法定代表人:宋振文。被执行人:张良峰。被执行人:张良玺。被执行人:张循龙。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张良峰、闫丽美、张良玺、张循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