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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与朱先泉、曾现恒、安徽省阜南县慈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萍乡市宏途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朱先泉,曾现恒,安徽省阜南县慈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萍乡市宏途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赵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先泉,男,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现恒,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南县慈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宏途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先泉、曾现恒、安徽省阜南县慈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萍乡市宏途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2015年2月4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经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818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818元。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