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某与孙某甲、孙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柏正元,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杨俊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委托代理人孙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丙。上诉人焦某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焦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代理审判员 秦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星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