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钟洁、许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钟洁,许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111-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施银焕,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思甜,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洁,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许玲玲,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钟洁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192号506室及储藏间的房地产(建筑面积:75.82M2,储藏间建筑面积:18.25M2,土地使用权面积:19.43M2,房产权证号: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3)字第01136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建 江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