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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商)初字第8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自力与潘川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自力,潘川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商)初字第8718号原告黄自力,男,1966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潘川京,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原告黄自力与被告潘川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自立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本应每月还款叁仟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贰万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黄自力曾于2009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潘川京至本院,2009年11月2日,本院出具(2009)石民初字第518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潘川京返还黄自力欠款35000元。黄自立表示上述案件生效后,潘川京偿还其部分欠款,本案中所诉的欠款20000元,系潘川京在上述已生效案件中尚未返还的部分。本院认为:原告黄自力在本案中起诉要求被告潘川京偿还的欠款系其与潘川京在本院生效调解书中确认的部分欠款,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对黄自力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自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 悦人民陪审员  钮金荣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