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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少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侯某,无固定职业。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