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海法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瑞士海运服务公司诉被告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士海运服务公司,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147号原告:瑞士海运服务公司(SwissmarineServicesSA)。住所地:瑞士联邦日内瓦城(GenevaSwitzerland)。法定代表人:彼得·威尔尼克(PeterWeernink)。委托代理人:宋迪煌,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周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一华,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瑞士海运服务公司诉被告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担保函已经约定由英国法院管辖,英国法院为��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故广州海事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案被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包运合同之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保函),被告作为担保人,就原告与案外人粤裕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裕丰公司)之间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的包运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保函第2条约定,如果粤裕丰公司到期未能支付合同项下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任何到期应付的款项和其他义务被提交仲裁,或者粤裕丰公司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则被告在原告书面要求之后必须支付相关款项和促使履行义务。保函第5条约定,本保函的条款应由英国法管辖和解释,且被告在此提交英国法院排他性管辖。本院认为:保函系被告向原告出具,原告表示接受,该保函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应认定双方成立了以保函为形式、以保函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保证合同,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保证人,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在保函中明确约定由英国法院排他性管辖,而保函所担保的债务人粤裕丰公司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英国管辖范围,因此,保函所约定的管辖法院的地点与本案争议具有实际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被告双方关于由英国法院排他性管辖的约定有效,本案纠纷应由英国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原告瑞士海运服务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94,454.99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原告瑞士海运服务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海滨审 判 员  罗 春代理审判员  程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晓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