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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敏诉被告黄体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敏,黄体库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760号原告王玉敏,女,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黄体库,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玉敏诉被告黄体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裴海军独任审判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体库经本院和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敏诉称:要求被告返还的4亩承包地及粮食直补款。被告黄体库辩称:如果原告把共同生活的钱款给被告,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粮食直补款。审理中,原告王玉敏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通江口镇某村委会介绍信一份及地块证明。欲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离婚后,原告应分得的4亩承包地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耕种和原告应分承包地地块分布。2、本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6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审理中,被告黄体库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为:原告王玉敏与被告黄体库于2014年3月6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原告在通江口镇长岭子村分得4亩承包地,分布的地块为:北台子地南北垄6根垄,钱塔子地块东西垄2根垄。本原判决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仍耕种原告分得的承包地,被告并支取原告承包地相对应的粮食直补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得的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客体,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对所在村委会分得的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不得侵犯,被告应把原告享有的份额交给原告经营管理;粮食补贴是我国根据国情做出的一项决策,是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遵循谁种粮补给谁的原则,根据农村土地的耕种、收获时节的特殊情况,现春播已经结束,原告要求被告现在返还土地,势必照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且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故被告在今年秋收后返还原告承包地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体库于2015年秋收后将原告王玉敏4亩承包地(分布的地块为:北台子地南北垄6根垄,钱塔子地块东西垄2根垄)交还给原告王玉敏管理经营;从2016年起,原告王玉敏承包地所对应的粮食直补款由原告王玉敏领取。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黄体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紫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