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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松森、王卫东与王丽霞、王小荣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松森,王卫东,王丽霞,王小荣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森,男。委托代理人张海平,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东,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霞,女。原审被告王小荣,女。上诉人王松森、王卫东因与被上诉人王丽霞、原审被告王小荣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松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平、上诉人王卫东、被上诉人王丽霞、原审被告王小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王松森预交100元,王卫东预交10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攀峰审 判 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杨 来源: